市直机关各单位办公室:
现将《郑州市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通信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9日
郑州市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通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通信设施管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通信需求,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改造,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河南省电信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在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内提供通信服务的光(电)缆、基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通信设施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对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通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规划布局,合理配置通信管道、机房等资源。
第五条 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内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市事管局做好通信设施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电信经营者)应当落实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市事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所需资金通过预算安排。
第九条 因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特种行业需要等原因,需改建、增建通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实施。电信经营者应使用单位要求,新敷设线缆、加装通信设备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出具施工批准文件。使用单位实施其他作业涉及通信设施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电信经营者应当加强接入机房、基站、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做好现有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情况登记工作,及时清理废弃通信设施,节约空间资源,降低事故风险。
第十一条 因产业发展、技术升级需要,需在市直机关直管办公区内新敷设线缆、加装通信设备的,电信经营者应当制定施工方案,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实施。用电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接受市事管局的管理。同一办公区内,同一电信经营者原则上二年内不得新敷设线缆。因擅自施工或其他违规行为危害通信安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通信设施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事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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